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五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