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聲字第一二○二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
張玲英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護費用事件,經經濟部工業局移送裁定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依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設置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工業區內使用人逾期不繳納者得由各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又本條例實施前,依獎勵投資條例開發之工業區,適用同條例之規定;茲相對人所有並設於桃園縣○○鄉○○村○○○路○號之工廠積欠聲請人於上開工廠所在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份起至九十年十月份止之工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計新台幣十八萬五千六百五十六元,經聲請人定期催告後,相對人仍拒不繳付,爰依右揭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工廠登記資訊系統工廠基本資料、聲請人查詢工廠欠繳明細、經濟部工業局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觀工字第一四二一號函、九十年十月六日觀工字第一七三五號函、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觀工字第一九一六號函、催告函送達回證等為證。
二、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設置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一 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二
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三 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使用人逾期不繳納第一項之費用者,得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述條項規定相符,是應予准許。
三、爰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