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親字第六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裁判案由:確認父子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