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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五號

原 告 豪美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水霖送達代收人 張立業律師被 告 傑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全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邱育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1-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