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六號
原 告 戊○○即丙○
丁○○即丙○
住乙○○即丙○
住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複 代 理人 己○○
潘維成律師被 告 甲○○ 住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邱雲枝、邱鍾粉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