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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六號

原 告 戊○○即丙○

丁○○即丙○

住乙○○即丙○

住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複 代 理人 己○○

潘維成律師被 告 甲○○ 住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邱雲枝、邱鍾粉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裁判日期:2003-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