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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7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二號

原 告 鑫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堂被 告 運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詩萍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0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