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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執行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裁判案由:給付執行款項
裁判日期:200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