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雲照被 告 吳長樹即長田企業社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