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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0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陳永福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存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海貿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主事務所所在地在台北縣林口鄉,被告乙○○住所地係在雲林縣西螺鎮,分別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前段之規定,則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或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若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裁判案由:返還定存單等
裁判日期:2001-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