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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丙○○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等
裁判日期:200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