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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 官 游紅桃~B法 官 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珊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等
裁判日期:200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