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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8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二九號

原 告 乙○○被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案由:契約無效等
裁判日期:2001-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