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乙○○送達代收人 劉明益律師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裁判案由:回復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