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四五號
聲 請 人即債務人 久大油壓鑄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經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財產,經鈞院以九十年度全字第六七0五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聲請鈞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並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六六號裁定限期命相對人起訴在案,惟迄今已逾期限多日,相對人仍未起訴。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依照上開規定意旨,法院依債務人之聲請而撤銷假扣押之裁定,乃係以本案尚未繫屬為前提要件。如果債權人已經於法院所命期間內起訴者,或於債務人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前已經起訴者,或在法院所命期間屆滿後,法院就撤銷假扣押之聲請裁判前已經起訴者,因法院為裁判時,本案已經繫屬於法院,即已經無本案尚未繫屬之情形,法院均不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而撤銷假扣押之裁定。經查,本件聲請假扣押裁定之債權人艾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具狀向本院對債務人久大油壓鑄機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解除契約損害賠償之訴訟,此有債權人艾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資料一份附卷可稽,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資佐可憑,因此,本案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繫屬於本院。聲請人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向本院具狀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已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