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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全聲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九二號

聲 請 人 甲○○送達代收人 乙○○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三六八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三六八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屬實。茲聲請人認已無假處分之必要,是依法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裁判日期:200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