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五四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四七七九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為保全其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支票債權債務關係,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四七七九號民事裁定准予假處分,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