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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全聲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三六三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與債務人勇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按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破字第七一號裁定破產,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執破字第九號選任詹順貴律師為破產管理人)間之鈞院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三六三號假處分事件,業無必要,爰依法聲請撤銷上開事件之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查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三六三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對勇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票予以實施假處分,及勇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破字第七一號裁定破產,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執破字第九號選任相對人詹順貴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等節,業據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六三號假處分卷及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二八五號假處分卷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揆之首揭規定,自應准許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裁判日期:200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