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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司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一三號

聲 請 人 甲○○送達代收人 周業從會計師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甲○○為尚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尚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尚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提請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存同意書、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四二號、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一二號卷宗查核屬實。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裁判日期:200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