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三四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金富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展延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金富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申報之八十九年度及九十年度欠稅債權,雖經該局核定已無欠稅,但尚未自該局欠稅檔案中註銷欠稅,雖前經展期至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止,惟聲請人事實上不能在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前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二個月結算等語,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九一號、九十一年司字第三四號案卷,查核無誤,且核以聲請人之前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B書記官 趙芳媞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