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甲○○送達代收人 董麗貞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准展延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相對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尚未核定,所得稅負未確定暫無法完結,致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至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一日就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業經本院調閱九十年司字第七三號卷核閱無訛,聲請人以尚有所得稅負未確定,致六個月內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聲請展長清算期間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