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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司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四六號

聲 請 人 甲○○送達代收人 李素梅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准展延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相對人之業務繁雜,業務涉及歐、美及東南亞各國,致清算工作相對繁雜,致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至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本件聲請人經相對人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就任為清算人,並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業經本院調閱九十一年司字第十九號卷核閱無訛,聲請人以業務繁雜,致六個月內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聲請展長清算期間至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裁判日期:200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