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甲○○送達代收人 周業從會計師相 對 人 尚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