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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家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號

原 告 宙○○

宇○○楊壁瑛地○○亥○○午○○巳○○酉○○申○○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戌○○○原 告 戌○○○右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徐南成律師右 一 人複 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被 告 庚○○

己○○癸○○辛○○寅○○丁○○戊○○丙○○辰○○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甲○○右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律師被 告 壬○○

丑○○卯○○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子○○

參 加 人 黃○○○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律師複 代理人 天○○

參 加 人 未○○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玄○○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中壢簡易庭址)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鄭新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裁判日期:200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