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裁判日期:200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