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二號

聲 請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乙○○相 對 人 丙○○右當事人間八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二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八十五年度全四字第一○一五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柒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准以同面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消費借貸事件,前奉鈞院八十五年度全四字第一○一五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聲請人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五十萬元乙紙(券號八四B○三六三六C號、息票四至一四)為擔保,經以鈞院八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二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惟前開債票業已到期,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准以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第二期票代之等語,並提出本院八十五年度全四字第一○一五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八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二八號提存書等為證。

三、本件經依職權調閱右揭卷證,核與法要無不合,是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裁判日期:2002-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