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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二號

聲 請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必須民事確定裁判始得聲請法院認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離婚案件,已經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在案,聲請認可離婚判決等語,並提出貴州省貴陽市公證處(二00二)黔筑公字第九號公證書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提出貴州省貴陽市公證處(二00二)黔筑公字第九號公證書為證,然未提出離婚民事判決書正本及判決業經確定之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通知聲請人五日內補正,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故該判決內容如何及是否確定無從認定,依法自不得予以認可。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邱育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裁判日期:200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