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三號
聲 請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送達代收人 吳詩敏右當事人間請求繳回勞保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甲○○應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叁元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繳回勞保補償金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T40~F0┌──────────────────────────────────────┐│附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 │備 註│├───────────┼──────────┬───┼───────────┤│一、第一審裁判費 │ 11451│ │ │├───────────┼──────────┼───┼───────────┤│二、第一審送達郵票 │ 510│ │支付命令170,訴訟340 │├───────────┼──────────┼───┼───────────┤│三、本裁定送達郵票 │ 102│ │餘退回 │├───────────┼──────────┼───┼───────────┤│合 計│ 1206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