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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五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坤榮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一0三條第一項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銀元四十五元,折合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繳郵資六百八十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裁判日期:200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