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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四號

聲 請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相 對 人 甲○○即蘇一法定代理人 劉金蘭右當事人間八十六年存字第一八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就本院八十六年度全二字第一九二六號民事裁定所提存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新台幣壹拾萬元券參張(號碼85F00000-0000,息票3-7),合計新台幣參拾萬元,准予同面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二期債票變換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蘇一安間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前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全二字第一九二六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聲請人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元供擔保後,得對蘇一安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經聲請人以本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一八一○號提存書,提存債票計三十萬元後假扣押執行在案,因前項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一八一○號提存之債票已到期,急須領回以辦理還本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狀請將原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變換為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二期債票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本院八十六年度全二字第一九二六號假扣押裁定、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聲請人銀行變更登記事項卡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裁判日期:200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