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九六號
聲 請 人 甲○○右當事人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必須民事確定裁判始得聲請法院認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利花離婚案件,已經廣東省丰順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在案,聲請認可離婚判決等語,並提出該民事判決書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固經聲請人提出前開民事判決書影本一件為證,然未提出離婚民事判決書正本及判決業經確定之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五日內補正,此一通知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五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故該判決內容是否真實及是否已經確定無從認定,依法自不得予以認可。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B書記官 趙芳媞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