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二九號
聲 請 人 丙○○送達代收人 乙○○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認可大陸地區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所為(二○○一)楊民初字第八一五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大陸地區上海市女子甲○女士於西元一九九八年一月間在上海市登記結婚,於同年十二月育有一子楊子慶,婚後因雙方不睦,故甲○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提起(二○○一)楊民初字第八一五號裁判離婚訴訟,案經該院准予雙方離婚,雙方所生婚生子女楊子慶與聲請人共同生活,坐落上海市○○路○○○○弄○○號九○二室建物歸聲請人所有,惟為購買該建物併以此建物為抵押所積欠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楊浦支行之貸款本息、違約金由聲請人負責清償,現屬雙方之其餘財產歸各人所得,聲請人應給付甲○經濟補償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下同)七萬元,該款聲請人應於西元二○○一年十一月起按月給付甲○三千元,至清償時止,並確定在案,又上開判決於二○○二年四月一日經上海市楊浦區公證處以(二○○二)滬楊證台字第二四號認證無訛,復由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以(九一)核字第○三八五九○號函證明屬實,為此,爰依法聲請鈞院認可右揭判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陳相符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二○○一)楊民初字第八一五號民事判決書暨生效證明書、上海市楊浦區公證處以(二○○二)滬楊證台字第二四號證明書為佐,前述文書且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以(九一)核字第○三八五九○號驗證核實,是堪認上開判決書為真。次查,前開判決乃就聲請人與甲○間離婚事件所為裁判,該事件由甲○設籍所在之大陸地區住所地管轄法院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離婚訴訟專屬管轄之規定;又上揭判決內容以聲請人與甲○夫妻失和,聲請人同意甲○之離婚之訴,而准予裁判如右述各節,其認事用法,尚不悖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準此,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洽,故應予准許,爰予裁定認可該民事判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