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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七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大陸地區浙江省定海縣人民法院(七四)定法民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乙○○業於一九七四年六月廿六日,經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縣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離婚公證書正本、離婚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為憑。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甲○○於一九四九年去台灣初期,和家庭有書信來往,從一九五0年至今就斷絕了音信關係」為理由,而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在案,該判決已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民事判決書、離婚公證書、離婚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可稽,按上開理由,足認為已構成台灣地區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決離婚,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B書記官 陳月桂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0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