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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原 告 丙○○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被 告 甲○○ 住訴訟代理人 葉滄燁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裁判日期:200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