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原 告 丙○○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被 告 甲○○ 住訴訟代理人 葉滄燁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