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七號
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被 告 丙○○兼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己○○被 告 戊○○
參 加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