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九號
抗告人 陳石華 桃園縣大溪右抗告人因本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三八九號請求讓與受領分配案款事件,抗告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對本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