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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駿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龍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借用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及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貳萬陸仟叁佰捌拾玖元,折合銀元捌拾柒萬伍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柒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陸拾伍元;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肆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叁仟叁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該原告即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返還借用物等
裁判日期:200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