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九號
原 告 乙○○
丙○○訴訟代理人 邱垂文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派下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貳佰零柒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折合銀元壹仟零陸拾玖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叁拾伍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欠新台幣叁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