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吳宗雄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複 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