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吳宗雄即祭祀公業吳純默之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複 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