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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六號

原 告 詠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正德被 告 信福工程有限公司巷

法定代理人 黃全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0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