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 告 弘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乙○○原 告 丁○○被 告 丙○○
送達代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