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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八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訴訟代理人 邱俊雄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根據原告所提出借款契約書第十八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文衍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0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