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甲○○原名李?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九六號法定代理人 丁○○ 住訴訟代理人 丙○○ 住
乙○○ 住送達代收人 丙○○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