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康柏右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非專屬管轄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應以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而被告主事務所設在台北市○○區○○○路○段○○○號一樓,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九六號八樓,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司登記網路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又原告雖稱係於被告設在桃園縣○○鄉○○路○○○號之電力三隊,從事桃園縣境內之配電工作云云。依情此僅係兩造約定應提供勞務之處所及範圍,原告復未陳明兩造有應於該處所給付工資補償等特別約定,則本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因契約涉訟而得由債務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規定之適用。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 官 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