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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勞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被 告 盛欣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大樓辦公室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 官 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費
裁判日期:200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