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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司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五六號

聲 請 人 張久男(即瑞士商迪吉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張久男為瑞士商迪吉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瑞士商迪吉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瑞士商迪吉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聲請指定張久男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帳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就任同意書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B書記官 吳仁心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