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指定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甲○○為星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終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星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呈報星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榮公司)清算人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完成清算,且無欠繳任何稅款,乃造具清算期間之分配報告表,送經星榮公司股東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全體決議通過承認,並選任聲請人甲○○為該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依法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星榮公司清算終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星榮股東會決議路、欠稅查詢單、及清算分配報告表各一件為證,核屬相符,足認聲請人業已完成星榮公司之清算,是核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雯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