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四二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台橋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甲○○為台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台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提請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帳冊清表、監察人審查意見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