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甲○○(即久盛總合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甲○○為久盛總合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久盛總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久盛總合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股東會承認,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聲請指定甲○○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記錄、簿冊及文健保存同意書、保存支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