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婚字第 109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複 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被 告 乙○○

(現另案於桃園監獄執行中)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陳述:

(一)緣兩造係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在鈞院公證處公證結婚,然婚後不過二、三日,被告旋即告知因涉犯重利罪判刑一年確定,而遠逃越南以避免司法傳喚,完全未與原告共同生活居住,亦未履行夫妻間之同居義務,故雙方感情甚為淡薄,亦未育有任何子女。

(二)由於原告從事越南新娘仲介工作,故經常在台灣、越南兩地來往奔波。約於九十年十月間,原告帶團至越南當地時,接獲當地台灣駐越南辦事處之通知,表示被告已遭越南當地司法當局緝捕,將送回台灣服刑,原告可於解返當日至越南機場探望云云;為此原告曾經去探望被告,但被告對其服刑理由並未多做說明,原告亦認為應係被告未依法報到執行前述重利罪一年有期徒刑而遭通緝將返台服刑。被告在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返台服刑後,原告亦曾多次入監探視;被告亦曾多次在獄中親筆寫信寄予原告,表示伊刑期僅有一年,很快便會出獄云云。然至九十一年十一、十二月間,被告仍未獲釋放出獄,原告甚感詫異不解。為此原告多次入監詢問被告,但被告乃支吾其詞未予說明。及至九十二年四月間原告探監詢問被告時,被告才告知謂因尚有另案被處三年六月有期徒刑,故尚無法出獄云云。原告一聽十分驚訝,遂於同年五月間央請律師協助下,經由網路查詢確知被告果係因觸犯重利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分別被判處一年及三年六個月不等之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刑為四年三個月,至此原告才發現,被告根本以嗜說謊言為習,對原告並未真誠以待,令原告寒心不已。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請求判決兩造離婚。

三、證據:提出結婚公證書、戶籍謄本、被告判決書二份、離婚協議書、相片二幀、書信二件等為證。

貳、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離婚。

二、陳述:被告所犯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確屬不名譽罪,且伊係於九十二年一月間原告至監所探視時始告知原告。伊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並調閱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一九號偽造有價證券案卷。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然婚後不過二、三日,被告旋即告知因涉犯重利罪判刑一年確定,而遠逃越南未履行夫妻間之同居義務,雙方感情淡薄,亦未育有子女。九十年十月間被告遭越南當地司法當局緝捕,送回台灣服刑,被告返台服刑後,原告曾多次入監探視;被告亦曾多次在獄中親筆寫信寄予原告,表示伊刑期僅有一年,很快便會出獄云云。然及至九十二年四月間被告遲未能出監,原告探監詢問被告時,被告才告知謂因尚有另案被處三年六月有期徒刑,故尚無法出獄,原告十分驚訝,至此原告才發現,被告根本以嗜說謊言為習,對原告並未真誠以待。實則兩造感情並非和睦,早在婚後約一月有餘,即經被告友人聯絡簽署離婚協議書,嗣後因雙方無法共至戶政事務所協同辦理離婚而作罷。另尤令人難以忍受者,被告於兩造婚前不滿一個月,在越南與當地女子舉行婚禮,此情被告以僅訂婚答辯,然此顯見被告根本為一無情無義之人,對原告毫無任何感情可言,乃決心與被告其斷絕此有名無實之婚姻關係。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請判准與被告離婚等語;被告所犯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確屬不名譽罪,且伊係於九十二年一月間原告至監所探視時始告知原告。伊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二、經查:兩造係夫妻,且被告前於九十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卷案件,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另上開情事,原告係於九十二年一月間至被告服刑之監所即桃園監獄探視被告時,經被告轉知後始悉等情,業據兩造於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陳述綦詳,互核無異,復據原告提出戶籍登記乙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易第七八O號刑事卷證核閱屬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夫妻之一方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定有明文;又「偽造有價證券」罪,依通常之社會觀念,應認係屬不名譽之犯罪,而本件被告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是原告依據首揭規定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石有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裁判案由:離 婚
裁判日期:2004-01-07